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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不採納縮短電子債權憑證付款期限的建議

    发布时间:2025-07-14 作者:

    關於《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的回饋

    《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於2025年2月6日至3月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意見徵集期間共收到72家不同類型單位及個人(55家機構、17位個人)的有效意見172條。經充分研究論證,已合理採納多數意見(採納120條、部分採納33條、未採納19條)。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考慮貸款資金發放的多樣化業務模式。

    採納情況:已採納,將貸款資金發放的帳戶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採用《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的相關表述,即“貸款資金發放等關鍵環節要由商業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商業銀行發起,採用自主支付的,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帳戶,採用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託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主要考慮為,為防止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實踐中存在“將貸款資金受託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合理合規需求。

    二、建議細化商業銀行貿易背景材料審查要求。

    採納情況:已採納,後續將通過配套自律規則進一步細化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貿易背景管理要求,在充分考慮各方訴求及行業實際的基礎上,明確商業銀行等各參與主體在不同業務環節的貿易背景管理責任。

    三、建議進一步細化商業銀行核驗資金清結算資訊的管理要求。

    採納情況:已採納,將相關表述調整為“提供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等應根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供應鏈核心企業)的支付指令或授權劃轉資金,並採取必要措施核驗支付指令或授權的有效性、完整性”。主要考慮為,明確商業銀行等清結算服務機構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清結算環節的審核事項,提升可操作性。

    四、建議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定義縮窄為“可拆分可流轉的電子化記錄”。

    採納情況:未採納,維持現有表述。主要考慮為,當前表述可將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及其各類變種產品納入管理範圍,如將該定義加上“可拆分可流轉”的限制,將使“不可拆分流轉”的電子憑證游離於管理框架之外,從而形成監管空白和套利,不利於有效防範風險和保護中小企業權益。

    五、建議延長或縮短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最長付款期限。

    採納情況:未採納,維持現有表述。主要考慮為,現有表述已充分考慮不同行業賬期差異性及供應鏈企業實際需要,以更精準有效支援供應鏈金融的發展。如進一步縮短期限限制,可能無法滿足部分行業的實際需求,迫使核心企業採取延遲開立憑證等措施,最終反而惡化鏈上企業實際資金回籠;如進一步放寬或取消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上限,可能導致部分核心企業脫離實際需要拉長賬期,提高中小企業保理融資的總成本。鑒此,秉持實事求是、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我們維持現有表述。

    感謝社會各界對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相關工作的關注與支援!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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