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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拓展跨境電商出口的部署,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品質發展,海關總署就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2020年第75號公告第四條“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資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起草說明:針對從事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及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1210)業務的電商企業,將免除其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簡化企業備案流程,企業只需完成報關單位備案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後,即可直接開展業務。同時,要求企業傳輸海外倉訂倉單電子資料,並對真實性負責,以保障貿易安全。
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資訊,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資訊,並對資料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起草說明:明確在跨境電商B2C(9610和1210)及B2B(9710和9810)出口申報環節,企業或其代理人無需再向海關提交收款電子資訊。“單一視窗”將不再對9610、1210、9710、9810等模式申報清單與收款資訊進行校驗,但仍保留申報清單與訂單資訊、物流資訊的校驗。企業只需傳輸訂單資訊、物流資訊即可完成申報,無需再額外提交收款電子資訊,減輕企業申報負擔。
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監管作業場所,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監管作業場所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監管作業場所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資訊即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資訊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即時傳輸相應資料。
起草說明:在跨境電商出口領域,拼箱貨物佔據了一定的比例。為解決傳統的拼箱貨物監管模式存在不適應新業態的問題,在公告中明確提出,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集拼倉庫,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通過先行查驗,海關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貨物的實際情況,確保貿易的安全和真實。同時,靈活拼箱裝運的方式也能夠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提高貨物的通關效率,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援。
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僅允許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資料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資訊化系統對接。
起草說明:允許9610退貨商品跨關區退回至試運行直屬海關指定的監管作業場所,通過集約化操作,實現退貨流程的極大簡化,有效降低企業的退貨物流成本。同時,該模式還有助於減輕海外倉儲中的貨物損失風險,使企業能夠更便捷、高效地處理退貨商品,進一步提升退貨效率。此舉措的實施,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退貨處理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
五、其他事項
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浙江貿促綜合整理自中國貿易報、關務小二、海關總署